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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一个女人生前有过两段婚姻,死后应和哪个丈夫合葬?
作者:姚乐乐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处置骨灰应考虑死者生前意愿且不能有悖于法律精神和善良风俗,骨灰作为人死亡后经火化而成的特质形态,凝聚着死者生前的尊严,寄托着死者亲属的情感。对骨灰的处分权,是死者生前人身权利的延伸。因此,对于死者骨灰的处理原则上应当—首先按照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办理;其次,由死者的最近亲属根据亲情来行使处分权;再次,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悖的风俗习惯并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一、骨灰的处理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骨灰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是对死者延续人身权的一种保护,死者的近亲属享有管理权,负责埋葬、祭祀并保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且不得放弃。在处理死者的骨灰时,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在死者未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可由其近亲属依善良风俗原则进行合理处分,以尊重民间夫妻“百年合葬、尸骨相守”善良愿望。

       二、有悖于法律规定的风俗习惯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死者骨灰不仅承载着死者的人格利益,即骨灰得到体面、尊重对待的精神利益,而且承载着死者近亲属的祭奠利益,即死者近亲属通过骨灰这一载体所享有的与祭奠仪式相关的精神利益。 
       死者近亲属就死者骨灰安葬地点、安葬方式等发生争议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该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习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善良风俗是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习惯并不等同于善良风俗。骨灰是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权利的行使应受公序良俗的限制。作为死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体现对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意思的尊重。公民有决定自己身后事的权利,死者生前的意志应当得到尊重。能够适用于司法审判的风俗习惯,应当与社会主义的法制精神相契合,且应符合整个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观念。 
        比如,“一女二嫁”且后嫁之夫系“招夫养子”的情形下,女子死后骨灰合葬“紧前不紧后”的习俗,根源于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思想,该习俗体现的是男尊女卑、女子人身依附于男子等陈旧观念,认为女子一旦嫁给男方即失去独立的权利,一生一世都要从属于男方,同时也体现了对“招婿入赘”婚姻关系中男方人格的蔑视。 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主、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等内容。夫妻合葬的丧礼习俗在我国由来已久。
        在死者存在多次婚姻的情况下,因在先的婚姻关系在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已终结,死者逝世前合法的婚姻关系仅存在其与再婚配偶之间。在此情况下,如死者未有特别声明,与再婚配偶合葬,更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期待。
       三、死者的骨灰处分权应由最近亲属据以亲情来行使, 从死者骨灰体现近亲属祭奠利益的角度考量,在现实生活中,血缘上的远近往往反映了各近亲属对死者祭奠利益的大小。在近亲属就骨灰安葬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确定血缘更近的近亲属作为骨灰的安葬管理人,并以该近亲属提出的合乎善良风俗的安葬方式、安葬地点安葬骨灰,以便能够保护更大的祭奠利益。

       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体现了继承人与死者之间的亲疏关系,也能体现死者近亲属在死者骨灰上的精神利益的轻重,因此可以参照法定继承处理近亲属之间骨灰安置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