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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离婚时双方约定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共有不动产归女方,离婚后在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法院能否因男方所负个人债务对该不动产进行执行?
作者:姚乐乐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6日
姚律师答疑: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产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上述情形中因夫妻双方因未及时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过户登记,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还尚未依法实现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个人单独所有,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法院可以执行该财产,但也只能执行该不动产男方所享有的份额,而不是执行全部财产。
     因此,离婚后,双方要及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免得致使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成为一张废纸,马上七夕节,希望女同胞们受到的七夕礼物是踏踏实实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而不是一个承诺,一个极其不靠谱的承诺。爱情诚可贵,如果没有物质基础,那就是一个童话故事,但实际情况时我们都是普罗大众,不是电视剧里的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