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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下班搭载同事车辆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姚律师帮你答疑。
作者:姚乐乐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3日


姚乐乐律师答疑: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后上下班的途中。《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遭遇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适当变更路线、增减时间与遭遇机动车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机械、精确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职工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回家路线,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间相互协助、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且下班送同事与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适当增加回家时间、变更回家路线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事由合理,故搭载的同事中途下车后,继续开车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